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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A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宋 明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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