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礮彈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高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