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甲○○
戊○○
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複代 理 人 蕭敦仁 律師
原 告 辛○○
丁○○
壬○○○
己○○○
被 告 丑○○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癸○○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78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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