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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
現寄押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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