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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經原審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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