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
陳正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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