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再,56,200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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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5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9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確定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4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稱:聲請人因發現本案有如下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且足生影響於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聲請再審:

(一)再審聲請人甲○○未在案發現場,已迭據同案被告即證人尚朱蘭、再審聲請人乙○○及同案被告李碧珠供陳在卷,並為再審聲請人甲○○所否認有在場之情;

又原確定判決以中視及華視93年1月12日新聞錄影光碟勘驗內容畫面右下角,所拍到穿豹紋上衣之女子站在蔡沛錡的斜對面,雖經告訴人李世文指稱是同案被告李碧珠,惟為李碧珠所否認;

另從側面拍到一位站在告訴人蔡沛錡的右前方女子,雖亦經告訴人李世文指稱是再審聲請人甲○○,亦為甲○○否認在卷。

據前開勘驗內容,蔡沛錡的右前方「女子」穿著體態明顯與聲請人甲○○不符;

原確定判決率而認定該名「女子」為再審聲請人甲○○,顯有對上開證人供述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有上開聲請再審之事由。

(二)原確定判決再以證人蔡沛錡作證表示同案被告尚朱蘭、李碧珠、再審聲請人乙○○、甲○○四人同時一起向其丟雞蛋乙節,不僅與同案被告即證人尚朱蘭、再審聲請人乙○○之證述不符,且與上開新聞光碟所顯內容之畫面中,再審聲請人乙○○趁有人對著站在門口之告訴人蔡沛錡丟雞蛋的空檔,跑到告訴人蔡沛錡旁邊用右手撥蔡沛錡,同案被告尚朱蘭則在有人丟雞蛋時,抱著雞蛋往前走等情節不符,顯見告訴人蔡沛錡證詞不足採信,又新聞畫面亦顯示再審聲請人乙○○並未丟雞蛋,原確定判決對上開證人、證物等重要證據亦漏未審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其中所指漏未審酌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在前審審判當時己有發見,而為調查注意所不及者而言(四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於二審判決前已提出且經法院依自由心證而捨棄不採,即非漏未審酌之證據。

又漏未審酌之證據,以足生影響於判決者為限,亦即因該證據之提出而足以推翻原判決者而言。

三、經查:

(一)有關再審聲請人甲○○上開其未在案發現場,及有關另從側面拍到一位站在告訴人蔡沛錡的右前方女子,雖經告訴人李世文指稱是再審聲請人甲○○,且依勘驗內容,證人蔡沛錡的右前方「女子」穿著體態,亦明顯與再審聲請人甲○○不符;

原確定判決率而認定該名「女子」為再審聲請人甲○○云云,顯有對上開證人供述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部分。

依原確定判決書理由業已載明:「...依本院勘驗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視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年1月12日新聞錄影光碟,並擷取錄影帶畫面翻拍成照片,供告訴人李世文、證人林秉宏、李正能指認結果;

...本院卷152頁下面照片中右下方穿紫色上衣女子,為被告甲○○,亦為告訴人李世文指認在卷(詳本院卷182頁)。

雖被告甲○○否認,然經本院勘驗結果,確認該名女子係被告甲○○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詳本院卷183頁)。

準此,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於案發時確實在場屬實。

被告甲○○否認當日在場云云,顯非事實,委無足採。」

、「被告甲○○正拿著雞蛋朝蔡沛錡丟擲,以上有新聞錄影帶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詳84號發查卷95至102頁,本院卷129、150至167頁背面)」等情(見原確定判決第四、五頁),及參酌「告訴人蔡沛錡於原審時供稱: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確於當日對她丟擲雞蛋,他們一直丟,丟得她的臉、身體、脖子,全部均是蛋汁,使我覺得受侮辱;

在現場時,他們彼此間,有互相交談;

他們先推我,再到後面拿雞蛋丟我等語(詳原審卷97至98頁,本院卷186至187頁)。

從而,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確有於上述時地,對蔡沛錡丟擲雞蛋,而渠等共同強行對蔡沛錡丟擲雞蛋行為,致使蔡沛錡深覺受辱等情,堪以認定。」

之證據(見原確定判決第五頁),已明確認定再審聲請人甲○○當時有在現場及拿著雞蛋朝蔡沛錡丟擲之行為,並捨棄不予採用同案被告尚朱蘭、再審聲請人乙○○、同案被告李碧珠之供述,及再審聲請人甲○○之辯解。

是再審聲請人甲○○仍執上情,指原確定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尚有未合。

(二)再審聲請人乙○○以原確定判決認為證人蔡沛錡作證表示同案被告尚朱蘭、李碧珠、再審聲請人乙○○、甲○○四人同時一起向其丟雞蛋乙節,不僅與證人尚朱蘭、再審聲請人乙○○之證述不符,且與上開新聞光碟所顯內容之畫面中,再審聲請人乙○○趁有人對著站在門口之告訴人蔡沛錡丟雞蛋的空檔,跑到告訴人蔡沛錡旁邊用右手撥蔡沛錡,同案被告尚朱蘭則在有人丟雞蛋時,抱著雞蛋往前走等情節不符,顯見告訴人蔡沛錡證詞不足採信,又新聞畫面亦顯示再審聲請人乙○○並未丟雞蛋,原確定判決對上開證人、證物等重要證據亦漏未審酌一節。

依原確定判決書理由亦已載明:「依本院勘驗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視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年1月12日新聞錄影光碟,並擷取錄影帶畫面翻拍成照片,供告訴人李世文、證人林秉宏、李正能指認結果,..本院卷151頁左下角第一張,拉住告訴人蔡沛錡手臂女子,是乙○○,亦據告訴人李世文指認在卷,並為被告乙○○所坦承(詳本院卷182頁)....準此,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於案發時確實在場屬實。

被告甲○○否認當日在場云云,顯非事實,委無足採。」

、「依上開電視新聞畫面顯示,...被告乙○○在有人對著站在門口蔡沛錡丟雞蛋空檔,跑到蔡沛錡旁邊,用右手撥蔡沛錡,被告乙○○亦拿起雞蛋丟向蔡沛錡,...以上有新聞錄影帶畫面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詳84號發查卷95至102頁,本院卷129、150至167頁背面)」等情(見原確定判決第四、五頁),及參酌「告訴人蔡沛錡於原審時供稱: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確於當日對她丟擲雞蛋,他們一直丟,丟得她的臉、身體、脖子,全部均是蛋汁,使我覺得受侮辱;

在現場時,他們彼此間,有互相交談;

他們先推我,再到後面拿雞蛋丟我等語(詳原審卷97至98頁,本院卷186至187頁)。

從而,被告尚朱蘭、乙○○、甲○○三人,確有於上述時地,對蔡沛錡丟擲雞蛋,而渠等共同強行對蔡沛錡丟擲雞蛋行為,致使蔡沛錡深覺受辱等情,堪以認定。」

之證據(見原確定判決第五頁),亦明確認定再審聲請人乙○○當時有在現場及拿著雞蛋朝蔡沛錡丟擲之行為,並捨棄不予採用同案被告尚朱蘭、再審聲請人乙○○之供述及辯解,再審聲請人乙○○猶執上情.指原確定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亦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事證,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聲請再審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要件不符,是彼等所為上開聲請再審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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