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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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