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233,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林 易 玫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予以新台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