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236,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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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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