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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卷證後,認其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張世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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