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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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