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附民,51,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4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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