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 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