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5年2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