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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
被 告 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大埤鄉○○村○○路190號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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