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上訴,455,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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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寄押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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