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上重更(十一),127,2006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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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十一)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乙○○、丙○○二人並均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對被告乙○○、丙○○二人均應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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