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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林 易 玫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予以新台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萬元,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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