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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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