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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因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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