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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勝木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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