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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賭博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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