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附民,48,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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