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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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