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訴,1183,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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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按送達證書送達時間誤載為96年8月14日,惟原判決係於96年8月31日作成,且送達人之簽收章亦載96年9月14日,核真正送達時間為96年9月14日,併此說明),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41頁),其至遲應提處上訴之日期為96年9月24日,合先敘明。

三、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9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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