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上訴,1235,200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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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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