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696,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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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以犯詐欺取財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迄八十六年四月間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五七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四號、第一三五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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