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03,2007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

與附表所列編號1、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叁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即沈東震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