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04,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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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私行拘禁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1日犯共同私行拘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20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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