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08,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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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一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二之罪尚未執行,上開二罪既係應併罰之數罪,如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故就附表所示之罪仍應予減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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