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14,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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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間起至94年3月3日止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1、23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壹日,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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