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27,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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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九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號(偵查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而不得減刑;

但受刑人甲○○係於犯罪後自首,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減刑條件,而聲請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併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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