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聲減,1740,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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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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