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重交附民,87,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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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丁○○
丙○○○
己○○
戊○○
庚○○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5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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