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 己○○
戊○○
甲○○
丁○○
丙○○○
乙○○○
共同選任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告 庚○○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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