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重附民上,71,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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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丙○○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路164巷1號
居臺南市○○區○○路172巷1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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