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6,附民,77,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六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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