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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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