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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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