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黃玉雪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林錦雲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林黃美珠女 73歲(民國27年8月5日生)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林中歷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林軒如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王正信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洪行州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張博欽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張寶貴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郭進鎰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王錦豐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美屬薩摩亞進成有限公司
(Advance Succes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美屬薩摩亞比利貿易有限公司
(Bailey Trading Limited)
,Samoa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美屬薩摩亞Goldsun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木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Gold Crane Group Limited
Centre,Road Town. Tot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兼法定代理人洪健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黃玉雪、林錦雲、林黃美珠、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因業務侵占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刑事訴訟判決無罪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林錦雲、林中歷、林軒如、王正信、洪行州、張博欽、張寶貴被訴幫助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之附帶民事訴訟,經上訴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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