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上訴,1424,2009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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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4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甚明。

又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

二、本件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理由略以:因被告已有參加臺南奇美醫院美沙冬替代療法毒品檢害計畫治療一年半,已漸漸開始有正常作息,且家父年紀大體力大不如前,家中農事需要被告幫忙,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較輕之判決等語。

三、查:原審判決認被告在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核無違誤。

四、被告上訴要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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