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227,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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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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