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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
一、甲○○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義 仲
法 官 蘇 清 水
法 官 宋 明 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明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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