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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033812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7月3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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