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256,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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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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