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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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