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0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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