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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法矯字第○九七○○四一九四三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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