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298,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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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3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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